【性/別新聞評論】非禮10歲女童僅判囚1年=「不寬容」的判刑 ?
侵犯者在寓所內藉按摩為名,捏10歲女童胸部,是日非禮罪成判囚1年。報道提及:「裁判官指,本案不涉暴力、觸摸時間短暫,但被告行為破壞了女童對他的信任,加上他伸手入對方衣服內捏胸,比隔着衣物觸摸嚴重。裁判官又提到,被告以往有誤殺定罪紀錄,法庭不會就此加刑,但強調不會以寬容方式處理。」
「不會以寬容方式處理」,卻僅判囚1年?不禁令人懷疑,究竟非禮屬於多嚴重的罪行?我們亦留意到,非禮的刑罰常為1年內,甚至僅判社會服務令。查看香港最近有關非禮的報道 —
🤔 一男子數月內在家多次非禮印傭,包括摸大腿和吻嘴13項非禮罪成,,囚9個月
🤔 一男子尾隨女子歸家,在唐樓梯間掀起對方的裙底和捏胸,囚4周,覆核後加至10周
🤔 一男子在港鐵內,從後將其私處壓向陌生女子臀部2分鐘,囚10天
如此看來,是次非禮10歲女童判囚1年,相對來說原來確屬「不以寬容方式處理」🤧
不過,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非禮(即「猥褻侵犯罪」)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。假設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從報案、調查以至檢控均恰當地處理每位挺身發聲的受害人的控訴,但若法庭持續對非禮案件處以輕判,實在令人擔心既反映不了社會對侵犯性自主事件日益增加的關切,更將施行性暴力並無後果的誤會現實化,缺乏阻嚇性的刑罰或更間接鼓勵性侵事件的發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