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性罪行懶人包】「強姦」一詞是否有偏見?

「強姦」一詞的語言定義和文化概念,存在甚麼偏見?又對受害人以至社會帶來怎樣的理解限制?甚至會為審訊帶來甚麼影響?

🚩 語言上的偏見:「強姦」一詞自古以來與加諸在女性身上的道德規範緊密掛鈎,為受害人帶來污名。「姦」字從三「女」,疑本義是私通;「不守婦道」、「紅杏出牆」稱為「通姦」。

🚩 文化上的偏見:「強姦」的固有概念為男子未經女子同意,強行將陽具插入其陰道,大眾一般認為「強姦」屬最嚴重的性侵,但若插入式性侵案件不符合此既定印象(如不涉陽具插入陰道、不涉威力脅迫),受害人及公眾都未必能理解事件嚴重性。事實上,所有形式的插入式性侵均是對性自主的嚴重侵害,所帶來的傷害並不比「陽具插入陰道」為輕。

🚩 法律上的偏見:本港現行法例下的「強姦」罪定義只限男對女、陽具插入陰道,未能涵蓋不同性別的受害人,亦未能涵蓋不同形式的插入式性侵。如果案件不符合「強姦」固有概念,而法律條文的寫法又不夠清晰準確,陪審團就容易在審訊時受性暴力迷思影響,將重點放在受害人有否反抗,而非受害人的意願。

⭕ 「性侵犯」更聚焦行為對性自主的侵犯

法律的語言應準確並避免帶有性別偏見與污名。日本、澳洲多地、加拿大等司法管轄區,均先後將性罪行名稱中的「強姦 (rape)」修訂為更準確強調意願的用字。

本港法改會於2019年的性罪行改革建議中亦提出使用「插入式性侵犯(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)」的字眼,聚焦於有關行為對他人性自主的侵犯,從而減少對受害人的標籤及污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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