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性罪行懶人包】男性被性侵受「強姦」罪保障嗎?
現時香港性罪行下,男性被性侵受「強姦」罪保障嗎?
受限於現時「強姦」罪的陳舊定義(詳見本系列之一:只有女性會「被強姦」?),男性性暴力受害人不論是面對未經同意下被插入,抑或被促使向他人作出插入,均不能以「強姦」罪控告。
如果對男性作出的插入式性侵不涉「陽具插入肛門」,通常只能以「猥褻侵犯」罪(俗稱「非禮」)控告,未能充分反映插入式性侵帶來的傷害。
本港法改會於2019年建議,以「插入式性侵犯」涵蓋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,以無分性別的原則保護所有受害人。目前相關法例仍有待改革。
💬 插入式性侵犯男性事主點睇?
❝ 作為性暴力親歷者,我清楚明白性暴力的根本性質是對他人的性自主權作出侵犯,傷害的是人格尊嚴。這是無分施/受者性別都可能發生的情形⋯⋯我樂見法改的方向修正這個漏洞,將性暴力犯罪的定性重新聚焦於侵犯性自主的事實和方式,而非涉事者的性別。
- Nickolas,插入式性侵犯男性事主
❝ 「[現時]刑罰及定義層面彷彿指向:因為「強姦」、「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」涉及陽具嘅插入,所以最能夠「摧毀」一個人,而其他性侵就 minor 啲。
其他插入式性侵其實都會對受害人造成持續、深遠、複雜嘅傷害同影響。但係當以上錯嘅理解呈現喺法例、罪名時,就令我覺得自己嘅被物件插入嘅經歷好似相對唔重要。
- T,插入式性侵犯男性事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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